新农化工IPO过会 境外业务收入高等问题引发审委关注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8-08-10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讯 据证监会8月7日发布的《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118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显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审核过程中,发审委重点关注了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境外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较高等情况。
 
  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销售结构变动不大,但营业收入和利润增长幅度均较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的行业地位和核心竞争力,业务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2)营业收入和利润大幅增长的原因,是否与行业变动趋势一致,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3)报告期内营业收入的变动幅度与净利润变动幅度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4)内销与外销、直销与经销毛利率与可比公司相关产品毛利率是否存在差异及其合理性;(5)毒死蜱制剂和毒死蜱原料药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产生差异的具体原因;(6)新《农药管理条例》对发行人业务资质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发行人经销商收入占比较高,经销商下游既有二级经销商也有终端客户。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经销商选取标准,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2)报告期内经销商整体数量变动情况及原因,经销商各期末的存货和最终销售情况,是否存在销售退货政策及经销返利情况,是否存在各期末囤货的情形;(3)经销商是否需要并已全部取得有效的《农药经营许可证》;(4)发行人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合的业务内容、商业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其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发行人来自境外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是否已取得产品出口所需的业务资质、许可,是否存在无证生产、销售的情况;(2)境外客户的开发模式、定价机制、销售政策、销售毛利率;(3)境外客户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4)境外销售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情况,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数据是否与海关报关数据一致;(5)中美贸易摩擦、人民币汇率波动对外销业务、持续盈利能力和成长性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发行人的客户存在委托第三方回款的情况。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存在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经营特点;(2)第三方回款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3)前述交易的资金流、发票开具对象、货物流等具体信息,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4)对第三方回款实施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5)2018年第三方回款占比降低的具体措施,是否具有可持续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发行人作为农药生产企业属于重污染行业。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环境保护税开征后对财务指标的影响;(2)是否建立有关防范环保风险的内控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是否存在潜在的环保合规性问题,其环保费用支出与发行人生产规模是否匹配;(3)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员工健康保护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2018年5月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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