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财险璧山违法遭罚 给被保险人合同外保险费回扣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9-05-07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7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银保监罚决字〔2019〕13号)显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存在给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以外保险费回扣的违法违规行为。平安财险璧山支公司销售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经查,保单号为11809053900545493875的商业车险承保过程中,平安财险璧山支公司销售人员尹梅于2018年11月2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予被保险人保险费回扣862元。

  上述给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以外保险费回扣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平安财险璧山支公司罚款6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尹梅警告并罚款2万元。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银保监罚决字〔2019〕13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尹梅: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璧山支公司

  营业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50号3幢4层

  主要负责人:胥黎明

  当事人:尹梅

  身份证号:51023219750727****

  职务:平安财险璧山支公司工作人员

  住址:重庆市璧山县文星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平安财险璧山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平安财险璧山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保单号为11809053900545493875的商业车险承保过程中,平安财险璧山支公司销售人员尹梅于2018年11月2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予被保险人保险费回扣862元。

  平安财险璧山支公司销售人员尹梅对上述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聊天记录截屏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给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以外保险费回扣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平安财险璧山支公司罚款6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尹梅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银保监局

  2019年4月28日


  转自: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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