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消费者买55寸电视实测42寸,商场被判欺诈退一赔三


来源:华商报   作者: 赵瑞利 张旖华    时间:2017-08-02





       华商报8月2日消息,“55寸”的电视到底是什么概念?估计很多人都很难回答这个问题,但认真的孙先生回家测量并计算了,结果发现他买的“55寸”电视只有“42寸”……
 
       2014年11月16日,孙先生在宝鸡商场公园路店闲逛,发现店内正在进行TCL电视大促销,他看上一台“55寸”电视机,花了4599元买回家。
 
       电视安装好后,孙先生总觉得不太对劲,电视似乎不够大,于是他测量了电视机的实际对角线,长度为140厘米,按一寸约等于3.33厘米换算,也就是说买回来的这台电视只有“42寸”左右,而非商家标注的“55寸”。
 
       “这明显属于欺诈。”孙先生是西安消费维权联合会的一名志愿者,觉得应该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孙先生查询后得知,鸡商场曾因销售电子产品宣传不规范,长度计量单位使用“寸”,已被宝鸡市工商局给予罚款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于是他将宝鸡商场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商家退还货款4599元并三倍赔偿13797元,承担诉讼费260元。
 
       一审法院认为:经营者在电视促销宣传广告中使用了非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寸”形容电视机屏幕大小,致使消费者对电视机实际尺寸产生误解,被告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构成欺诈经营,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及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宝鸡商场有限公司”则认为商家包装上的说明书是依据国家规范标准载明尺寸的,且日常生活中对电视尺寸以“寸”代替英寸也是大众认可和接受的习惯性说法,并不会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一英寸约等于2.54cm,对角线150cm的电视正好是55英寸。
 
       一审败诉后,宝鸡商场不服,又上诉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和一审一致,商家使用“寸”字描述电视机尺寸与实际尺寸不符,也不符合我国计量法关于法定长度“米(M)”的规定。
 
       今年7月13日,孙先生终于领到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终审维持原判,判定宝鸡商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商场应退回孙先生购电视款4599元,并进行三倍赔偿13797元,承担诉讼费260元,电视机退还给商家。目前,孙先生已收到商场款项。
 
       链接:“吋”是指英寸
 
       一位知名电器卖场的业内人士称,电视机的长和宽的比例大约为16:9,电视机产品说明书中一般会标注其长宽高。电视机尺寸指的是其对角线的距离,因为习惯问题,标注的单位常用英寸,一英寸约等于2.54厘米,商家标注时会用“吋”字代表英寸。以前出现过用“寸”的错误标识,所以现在各卖家都很注意,要么加两撇,要么加个口字旁进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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