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浠水一高中对走读生收取住宿费,40余万违法所得被没收


来源:湖北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17-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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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物价局通报十五起价格违法案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近年来国务院和湖北省委省政府清费降本减负精神,保障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实施,更好的服务经济发展、服务民生,近期全省价格部门查处了一批侵害实体经济利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案件。现将部分价格违法案件予以公布。


  一、老河口钟岗高速公路服务区部分商品价格偏高


  经查,老河口钟岗高速公路服务区销售的550ML“农夫山泉”矿泉水每瓶3元,比周边的1.5元高100%;55G“双汇”火腿肠每根3元,比周边的0.8元高275%;250ML“红牛”饮料每听10元,比周边的5.2元高92%。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价格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景区、大型展览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制定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并明码标价。”和《湖北省相对封闭区域内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规范(试行)》第六条之规定。襄阳市物价局已对其进行提醒告诫,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二、洪湖市烟草公司、盐业公司非直抄用户电价高于目录电价案


  经查,洪湖市烟草公司、盐业公司对其家属区居户按照0.6元/度收取电费,超过规定合表用户目录电价0.02元/度。2017年9月,洪湖市物价局责令其整改,执行合表用户目录电价标准。


  三、蕲春县天然气公司对学校教学及生活用气未执行居民用气价格案


  蕲春县赛洛天然气公司违反《黄冈市物价局关于实施黄冈市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黄价环资〔2016〕10号)文件规定,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未按居民用气价格执行,2016年2月至2017年8月多收价款432169.39元。


  蕲春县物价局责令该公司全额清退多收价款,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四、宜昌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经查,2017年8月,宜昌市通利达停车场存在收费公示牌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未严格执行30分钟免费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宜昌市物价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处以1000元的罚款。


  五、宜都市殡葬管理所超标准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宜都市殡葬管理所提高标准收取遗体火化费。经查,2016年以来,宜都市殡葬管理所提高标准收取本市范围以外的遗体火化费,按《宜都市物价局民政局关于规范调整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应收350元/具,实际按400元/具的标准收取,对59具合计多收金额2950元。


  2017年5月,宜都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清退违法所得,对未予退还的违法所得1050元全额没收,并处罚款2950元。


  六、兴山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超标准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兴山县兴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超规定标准收取事故车辆拖拽施救费和不标明价格。兴山县兴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7年3月被投诉在沪蓉高速公路拖拽施救过程中,对拖拽不超过10公里应按A类车型收费300元,同时加收简易起吊功能对车辆进行方向调整的100元,合计应收400元,实际收取800元,并且未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


  2017年4月,兴山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单位清退多收价款400元,处以2倍罚款800元,对未按规定收费公示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合计罚款2800元。


  七、松滋市鑫泰阆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超标准和自立项目收费案


  经查,2017年该公司违反松滋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松价〔2009〕14号)文件规定,超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10009元,自立项目收取地下车库物业管理费3300元。上述两项违规收费合计13309元。


  2017年4月,松滋市价格主管部门对其处以违规收费金额三倍的罚款39927元。


  八、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嫁贷款押品评估费案


  经查,2016年该行违反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文件规定,在办理企业以房产、地产为抵押物的贷款过程中,借款人在提出申请贷款后,借款人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抵押物进行评估,评估费由借款人承担。存在转嫁贷款押品评估费,致使其它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违法行为。


  2017年,天门市价格主管部门对其处以50000元的罚款。


  九、团风县人民医院扩大范围收取疾病健康费、超标准收取心电图费用案


  经查,2016年该医院扩大范围对住院病人收取疾病健康教育3.2元/次,超标准收取心电图费用14.4元/人次,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的价格违法行为。2016年上述两项违规收费共计305977.6元。


  2017年5月,团风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没收其无法清退消费者的违法所得305977.6元,并处罚款10000元。


  十、浠水县实验高级中学扩大范围收取走读生住宿费案


  经查,2016年该校违反浠水县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中学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浠价规〔2012〕35号)文件“高中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为150元/生.学期,并且仅限于对自愿住宿的高中生收取”的规定,对2016年春季、秋季共计800名未在校住宿的走读生收取住宿费120000元。


  2016年该校在春季和秋季代收费结余282166元,未按规定退还学生。


  上述两项违规收费402166元。


  2017年4月,浠水县价格主管部门没收其无法清退的违法所得402166元。


  十一、随州市耀宏道路清障服务公司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案


  经查,2017年4月8日,随州市耀宏道路清障服务公司对鄂C12339事故车辆进行了清障施救。按照该公司公示的收费标准和实际服务内容核算,其作业费、拖车费、吊车费合计应收款4090元。实际收取费用6200元。构成《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8号)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行为。违规收费2110元。


  2017年,随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限期退还消费者2110元,并处5000元罚款。


  十二、黄梅县高速服务区超市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经查,2017年4月21日,该店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8号)的相关规定,部分商品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的价格违法行为。


  2017年5月,黄梅县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4000元的罚款。


  十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襄阳中原路分公司不履行价格承诺案


  经查,2017年7月20日至7月31日期间,该分公司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其销售的河南郑州新郑市枣雅(特级)新疆灰枣(商品条码:6944633311062,商品规格:800克,计价单位:袋),在2017年7月20日至7月31日参加“家乐福中国22周年庆”5折促销优惠活动时,商品标价签标价为72元/袋,商品实际结算价格为72元/袋,没有按5折销售。构成《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的价格欺诈行为。


  2017年,襄阳市价格主管部门对其处以5000元的罚款。


  十四、监利县户外广告和燃气路灯管理局扩大范围收取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案


  经查,2015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间,该局违反《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1994〕057号)文件规定,扩大范围向不属于广告牌占道范围的临街门店招牌按200元至3000元不等的标准收取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构成《湖北省价格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违法收费行为。违规收费418500元。


  2017年,监利县价格主管部门没收其无法清退的违法所得144800元,并处以违规收费金额一倍的罚款418500元。


  十五、罗田县第一中学代收费不当得利案


  经查,该校违反湖北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规〔2011〕114号)第四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确有回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的规定,代收费结余款未退还学生。违规收费170470元。


  2017年3月,罗田县价格主管部门没收其无法清退的违法所得1704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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