貌似公车私用肇事,最终单位全额赔偿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8-04-25





  如果单位的司机驾驶公车办理个人私事,事后在将车送检修的过程中,因疲劳驾驶发生了严重车祸,造成被害人一级伤残,车辆所属单位是否应对受害人的损失“埋单”?法院最终给出的答案是——涉事单位需担全责。
 
  通宵“搓麻”后,司机将车送检修时撞人法院: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尹某是北京一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司机,手中掌管了四辆公车的钥匙,属于24小时待命的工作状态,需要随时出车。
 
  2016年5月1日,尹某在驾驶单位汽车送公司经理去机场后,于傍晚驾驶着单位另一辆车去朋友处“搓麻”、喝茶、吃饭至凌晨2点,后将车送去修理厂的路途中,因疲劳驾驶而追尾温某驾驶的小客车后部,致使该小客车前部又与另一辆大货车后部相撞,造成严重车祸。
 
  该车祸导致小客车内温某夫妇受伤严重,温某的伤情经鉴定为一级伤残,身体颈部以下全部丧失知觉。
 
  本案一审法院认定,这起车祸是发生在“公车私用”的过程中,因尹某疲劳驾驶所导致的,而与履行职务无关,所以,判决尹某所在单位只需在这起事故中承担过错责任。最后,一审法院判决尹某所在单位承担35万元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二审法院经过调查走访后,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二审法院通过调查发现,尹某当晚确实是要将车辆送去其朋友所开的修理厂进行检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当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时,才能被认定是职务行为。二审法院认为,尹某当晚的行为是为了检修车辆,且检修车辆与其履行职务具有内在关联事实的高度可能性,而尹某的行为符合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尹某是在履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而发生了车祸,而改判涉事单位承担370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以是否具有“履行职责”的外观,综合判定是否“公车私用”
 
  来自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施长龙律师表示,在公车司机驾驶单位公车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若单位否认涉事司机是履行职务行为时,法院一定会详细调查该司机的行为是否为“履行职务”。只有当案发时,司机的行为与履职并不存在内在关系,并且该行为还不具备履职的外观,此时才可以说该司机在“公车私用”。
 
  如果公车司机在履行职务时进行了其他私事,那是否算是“公车私用”?对此,施长龙律师认为,这就要结合该过程中,司机履行职务的行为外观,是否被私人事由终断来进行判断。
 
  “如果司机在履职过程中,从事了与履职无关的私事,但从外观上看,仍然能够认定司机是在履行职责,那么就不能认定车祸是由司机‘公车私用’所导致的”施长龙律师说。
 
  结合本案,施长龙律师指出,尹某是需要全天24小时随时待命出车的公车司机,所以,他极有可能在凌晨接到单位所指派的任务,并且根据法院调查,凌晨送车检修是该行业内时有发生的做法。因此,在凌晨2点,尹某送车去修理厂检修,并非有悖于常理,而可以认为该行为与其履行职务具有高度关联性。
 
  所以,尹某在这之前从事了通宵搓麻、喝茶、吃饭等公车私用的消遣行为后,驾车送检修途中发生交通肇事,应属于正在履行职务的事实状态。“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一般人包括受害人温某在内均有理由认为,尹某的行为对外造成了执行职务的外观”,施长龙律师说。
 
  单位用车监管不当,被判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施长龙律师指出,司法实践中,在公车私用所导致的的交通事故中,法院会根据涉事单位过错程度,判决其承担相应的30%—50%民事责任赔偿责任。但如果司机在履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则不论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其均应对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所以,在本案中,由于尹某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二审法院判决尹某所在单位对这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施长龙律师如是说。
 
  在施长龙律师看来,这起交通事故完全可以避免。在本案中,尹某所在单位为了上级领导用车便利,将多辆车交给尹某管理,因此,事前该单位应该足以预见到,尹某可能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去办理私事,但该单位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去避免有可能发生的危险,导致后续车祸给温某夫妇造成无法挽回的悲剧,而该单位也因此要面临370万元的巨额经济赔偿。
 
  所以,为了避免这样的惨剧再次发生,施长龙律师建议,首先,配备公车的单位需要制定和完善内部车辆管理使用制度,特别是司机备勤和下班后应将车辆交由专人管理的规定,不给司机留下公车私用的空间;其次,按照严格流程招聘高素质、业务能力强的司机;再次,加强对司机交通法规及公司车辆使用制度的培训考核;最后,可以建立奖励制度,提高司机对守法、遵规的积极性。(见习记者买园园)

       转自: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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