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帽子”交易操纵情节严重将构成犯罪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8-07-13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明确多发疑难及新型金融犯罪法律适用标准。
 
  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包括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周辉集资诈骗案、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3件案例。与以往不同的是,每一件指导性案例都增加了“指控与证明犯罪”内容,再现检察机关组织、运用证据指控与证明犯罪的过程,还原诉讼过程中控辩争议的焦点和法庭审理的冲突,揭示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证券犯罪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揭示了以“抢帽子”交易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一种新型犯罪类型。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顾佳说,“抢帽子”交易的名称起源于早期证券交易所内交易员喊价的动作,引申含义是指证券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公开评价推荐自己买卖或持有的证券,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明确了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背从业禁止规定,买卖或者持有证券,并在对相关证券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后,通过预期的市场波动,反向操作谋取利益,构成“抢帽子”交易操纵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涉众型金融犯罪,涉案金额大,参与人群广,犯罪分子往往大肆开展虚假宣传,极易蒙蔽群众,造成众多参与者巨额财产损失,是当前风险性和危害性极大的金融犯罪。
 
  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周辉集资诈骗案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控制人,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非法建立资金池募集资金,所得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和个人挥霍,无法归还所募资金数额巨大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明确了对于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利用网络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或者变相缴纳“入门费”为条件获得提成和发展下线的资格,通过发展人员组成层级关系,并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类似案件时要参照适用。
 
  “金融犯罪中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较多,且犯罪手段翻新快,极易复制扩散。”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童建明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具有进一步明确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具体涵义,统一检察工作法律适用标准的功能和作用。(记者李万祥)

       转自: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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