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侦办恶势力犯罪集团案238起


查处涉案资产16.5亿元 1078名涉黑恶人员投案自首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8-09-12





制图/李晓军

  今天下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获悉,中央扫黑除恶第五督导组8月30日进驻山东以来,11天时间全省查结线索144条,新增涉黑案件5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19起、涉恶类共同犯罪案件186起,破获刑事案件1228起,移送起诉涉黑恶团伙案件36起,提请批捕322人,查处涉案资产2.7亿元,125名涉黑涉恶人员投案自首。
 
  据山东省公安厅一级巡视员槐国栋介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省已累计侦办涉黑案件46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238起;侦办涉恶共同犯罪案件2099起,破获各类刑事案件6311起,查处涉案资产16.5亿元,1078名涉黑涉恶人员投案自首,整体战果居全国前列。
 
  涉黑恶犯罪呈现新特点
 
  近日,淄博市公安机关打掉以李某森为首的涉黑恶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30名,破获刑事案件20多起。经查,自2015年以来,李某森、李某梅纠集多名前科劣迹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采取威胁、恐吓、殴打、断水断电等非法手段,强行拆除他人房屋。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该团伙拉拢腐蚀临淄区雪宫街道工作人员崔某勇,大肆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损毁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控制垄断了当地拆迁、土方、建筑垃圾清运等工程项目,致1人轻伤,9人轻微伤,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秩序。
 
  近日,潍坊市公安机关打掉以王某为首的涉黑恶犯罪团伙,抓获成员30多人,破获刑事案件40多起,查扣涉案资产近2亿元。
 
  经查,近年来,王某纠集前科劣迹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以承包海域养殖为名,向当地渔民强行收取“养殖补偿费”。成立海上“巡逻队”,采用殴打、辱骂、扔燃烧瓶、碰撞等方式,强行驱赶不交费的渔民,非法控制了沿海海域和当地海产品交易市场。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该团伙大肆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生产生活秩序。
 
  “当前,涉黑恶犯罪主要呈现出以下新的特点和苗头。”山东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魏军青介绍,一是向基层政权侵蚀苗头更加明显。一些黑恶势力利用家族势力,拉拢闲散人员,通过“拳头、恶名、贿选”等方式操纵基层选举,争当“村官”,对政权安全的危害不可低估。
 
  二是向新的行业领域渗透愈加突出。黑恶势力涉足行业领域不断增多,从矿山、建筑、娱乐等传统领域向专业市场、交通运输、金融借贷等民生领域和新兴行业渗透更加明显。
 
  三是向隐蔽化发展趋势越发显现。为规避政法机关打击,黑恶势力形式“合法化”、头目“幕后化”、成员“雇佣化”特点凸显,发现和打击难度加大;而且更多通过聚众摆场、跟踪滋扰等“软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虽然暴力程度降低,但对受害人的心理强制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更大。
 
  魏军青说,特别是“套路贷”型黑恶犯罪持续高发,并演变为“校园贷”“车贷”“裸贷”等多种表现形式,吸收法律工作者、金融从业者等专业人员参加,犯罪专业化程度更高,蔓延速度更快,社会影响恶劣,群众深恶痛绝。
 
  “套路贷”犯罪有五大特征
 
  近日,青岛市公安机关打掉以卢某刚为首的涉黑恶团伙,抓获成员15人,破获刑事案件60多起。
 
  经查,自2015年以来,卢某刚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成立资本之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高利放贷。该团伙先后向100多人高利放贷,采取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肆意认定违约、叠加欠条、虚假诉讼和强行过户房产、扣押汽车等手段,大肆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虚假诉讼、非法侵入住宅、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采取打横幅、用高音喇叭播放哀乐、录制视频发朋友圈等软暴力方式非法追债,迫使1名受害人自杀未遂,多名受害人流离失所,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秩序。
 
  魏军青介绍,近年来,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套路贷”犯罪日益猖獗,严重侵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妨害司法公正。
 
  “其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魏军青说,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受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受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受害人的合同。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受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受害人违约,并要求受害人偿还“虚高借款”。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受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受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目的。(记者   徐 鹏    通讯员 刘贵增)

       转自: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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