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呼吁填补立法空白提供稳定法律保护预期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0-01-17





  2019年的版权领域,游戏直播与合理使用的边界,赛事直播节目保护等依旧的热点延续,而“人工智能”则成为新晋热词,一南一北两个判决似乎给出了司法对于“人工智能”不同的态度,学术界同样争议很大,人工智能创作内容是否受到版权保护,难以达成共识。


  近日在京发布的《数字变革与治理创新——2019年全球互联网法律政策观察》(以下简称《观察》),就将“人工智能应用内容领域的可版权性争议骤起”作为2019年网络版权领域的首要新趋势。


  一个胜诉一个败诉


  独创性判断有不同


  2019年岁尾,一起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引发业内广泛关注。


  腾讯公司状告“网贷之家”未经授权许可,抄袭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撰写文章的案件。Dreamwriter是腾讯公司自主开发的一套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是满足规模化和个性化内容业务需求的高效助手。自2015年8月20日开发完成以来,原告主持创作人员使用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每年可以完成大约30万篇作品。


  涉案作品为2018年8月20日,由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创作完成的《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财经报道文章,Dreamwriter软件在大量采集并分析股市财经类文章的文字结构,不同类型股民读者的需求的基础上,根据主创人员独特的表达意愿形成文章结构,并利用收集的股市历史数据和实时收集的当日上午的股市数据,于股市结束的2分钟内完成写作并发表,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


  此文在腾讯证券网站上首次发表后,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在该文章发表当日复制涉案文章,通过其经营的“网贷之家”网站向公众传播。这一行为在腾讯公司看来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被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从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此文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法院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已经删除侵权作品,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人民币1500元。


  不过,在2019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在 “菲林诉百度”案中,认为涉案的“威科案件分析报告”是以数据库支撑的程序自动生成的,不具有个性特征,不具有独创性。


  为何两起案件呈现出司法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拥有版权的不同态度?事实上,在“菲林诉百度”案经媒体报道后,业内就有不同声音,认为此案认为此案中的分析报告是由数据库自动生成,不具有独创性,不能作为作品保护。深圳法院所判决案件则通过法人作品的角度,承认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且在菲林案中,原告仅是软件的使用方,这与深圳法院所判决案件中的情况有着根本不同。


  人工智能已到门口


  立法空白司法少见


  目前,“菲林诉百度”案已经上诉,最终情况如何尚不得知,但一个必须面对的现实是,人工智能版权问题已经来到我们面前,不容回避。


  当前,人工智能已经覆盖新闻写作、图片生成、视频与音乐创作,以及虚拟歌手、明星换脸、内容智能分发等各文化内容领域。据美国Narrative Science预测,未来15年内,90%以上的新闻稿将由人工智能创作。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有利于互联网公司丰富版权内容渠道,提升内容创作与分发效率,谷歌、微软、腾讯、阿里、字节跳动等公司均在人工智能领域广泛布局。


  不过,我们的法律制度却有些措手不及。腾讯研究院版权研究中心秘书长田小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文化内容产业的发展严重依赖于成熟的版权法保护体系。但有关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版权保护问题,我国存在立法空白与学术研究争议,司法实践也较少涉及此问题。这将导致我国产业界在此领域的智力与资金投入,无法获得稳定的法律保护预期,影响人工智能内容创作产业的发展。


  在田小军看来,相关案件的争议焦点是,人工智能创作是否是人类的创作,创作内容是否体现我国著作权法要求的个性化表达,以及创作过程的行为合规与创作内容的法律保护方式。“以上争议都需要在了解产业情况的基础上作出清晰判断,要把握好产业发展与法律保护之间的关系。”


  《观察》也指出,我国现行版权法保护的是人类的创作成果,人工智能创作,多由腾讯、微软等互联网企业组织,其本质上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假借于物”进行创作。我们常见的自动创作,如智能写诗、财经体育类新闻写作等均为此类。这类创作主要服务于规模化与个性化的内容生产需求,其实现严重依赖于数据与算法,可以说数据是“源头活水”,算法是“机械手臂”,但人类才是创作的“大脑与灵魂”。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于作品作出这一解释。


  也正是基于这一规定,“作品可版权性的标准是独创性,一些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的内容的质疑也多集中于此”,田小军说。


  学界难以达成共识


  多国推进相关立法


  能否给予人工智能创作的内容以版权保护,这一难题不仅在我国有,它也是各国都必须解答的。


  《观察》发现,当前,英国、新西兰等国家已将人工智能创作的内容纳入版权法的保护范围,日本等国家与地区也开始制定新的规则,美国与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均开始针对人工智能相关的版权与其他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研究, AIPPI(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伦敦大会也发布了《人工智能的版权问题》决议,均认为应给与人工智能生成物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


  在我国,学术界尚未能达成共识。华东政法大学王迁教授认为,人工智能创作内容“都是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不能体现创作者独特的个性”。


  北京大学教授易继明则主张,“应该以额头出汗原则建立起独创性判断的客观标准,将智能作品纳入传统版权分析框架,它实际上是一种人工智能对设计版权的演绎作品”。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扬认为,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备独创性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认定为作品并通过著作权保护,有利于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的多样性,同时激励人们研发能够减轻人的智力劳动和体力劳动、能够生成具备独创性作品的人工智能,并利用该人工智能进行作品创作。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这场讨论以何种结论尘埃落定,对于他人数据的盗取都将引发相关责任。西南政法大学李林容教授指出,内容创作者与互联网平台应坚持“不饮盗泉水的法治思维”。


  此前,热播剧《锦绣未央》作者秦简被控涉嫌使用“写作软件”抄袭219部作品,历经两年多的维权,12位作家诉《锦绣未央》抄袭案全部胜诉。


  “人工智能的创作行为严重依赖于数据源,除了自有数据内容外,智能写作一旦涉及到对他人数据库与网站数据的获取与使用,应视情况取得第三方的授权,否则将面临版权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指控。”《观察》说。


  《观察》认为,我国版权立法、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应有充分的“制度自信”,相信会对人工智能创作的内容的版权保护问题作出正确回应。


  赛事直播争议继续


  修法或可解决问题


  2019年中国的版权领域,在人工智能之外,值得关注的还有游戏直播的版权争议,自2016年直播元年后,直播与短视频平台的游戏、音乐、影视侵权问题,即开始被各界关注。在与游戏直播有关的争议中,玩家将其游戏过程在网络上直播,或者将其游戏的精彩片段剪辑处理后发布在短视频平台,此行为是侵权使用,还是合理使用?各界争议较大。虽然这并非2019年新出现的问题,但2019年一系列有关游戏质保版权的法院禁令发出,也让其成为2019年的焦点话题。


  《观察》认为,我们在判断商业主播的游戏直播行为,是否是合理使用时,更需要综合游戏作品的高独创性、主播使用游戏内容的数量与质量、对游戏权利人潜在市场影响(游戏直播、短视频市场是权利人潜在市场)等多因素判断。


  2019年,体育赛事直播的争议也在持续。自2015年腾讯、阿里、苏宁、央视网等相继进入体育制作与转播市场,赛事直播保护的问题即开始集中出现。在互联网公司携新技术、新模式进入体育产业,并参与赛事节目制作之时,我国各界对赛事直播节目的可版权性、直播的权利划分等问题存在巨大争议。2019年11月份,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专门明确“研究加强体育赛事转播知识产权保护”。


  《观察》对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抱有期待,期待未来法律能将“表现形式相同且具有独创性的视听节目”纳入“视听作品”的范畴加以保护,删除录像制品以避免主观的独创性高低之争,同时,创设大“传播权”概念涵盖“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使相关作品的传播行为得到更完善的保护。(记者 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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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自: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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