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将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作者:孙勇 王璐    时间:2012-01-06





日前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表示,2012年要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等税费减免政策,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近年来,在国际金融危机蔓延的背景下,国内部分中小企业经营与发展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中央和各地财政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减轻企业负担、拓宽融资渠道、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有效推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加大

  大幅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将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增值税的起征点分别由月销售额2000元至5000元、1500元至3000元提高到5000元至20000元;将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150元至200元提高到300元至500元。将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幅度由月营业额1000元至5000元提高到5000元至20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幅度由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提高到300元至500元。 

  将小型微型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执行期限并扩大范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印花税。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

  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对多类农村金融机构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此外,延长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财政扶持资金规模扩大

  谢旭人表示,从2012年起,中央财政将整合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逐步增加资金规模,更多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型微型企业,扩大资金政策受益面。专项资金将体现国家政策导向、政策针对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并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中西部地区适当倾斜。依法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加大对创业早期中小企业的投入。

  近年来,中央财政先后设立了5项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999年至2011年累计安排资金561.8亿元。

  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优化 

  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财政部不久前发布《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谢旭人表示,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大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建立涉企收费维权机制。

  实施更积极的增加中小企业就业政策。制定和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政策,通过实施培训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鼓励中小企业招用毕业生。落实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优惠。

  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制定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统一规范了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要求。这个准则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孙勇 王璐)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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