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企业不应“跨越”社会责任


作者:姚润丰    时间:2012-01-12





曾经风光无限的英国石油公司因墨西哥湾漏油事件成为千夫所指,不仅在于它造成了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环境灾难,还在于这家石油巨擘事发后的糟糕表现。事发前缺乏有效的灾难应急机制,事发后极力淡化其危害程度以逃避责任,可谓损了环境害了自己。跨国企业应该承担怎样的社会责任,由此再度成为人们热议话题。

  英国石油公司在美国遭到民事和刑事调查,其市值短短6周内缩水三分之一,多年苦心经营的企业信誉与品牌遭受重创。它警示全世界的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在追求盈利的同时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方是立身之本。

  过分追求规模与盈利而忽视社会责任,不仅使英国石油公司经营遭遇困境,造成的环境与社会危害也难以估量。漏油事件不仅威胁到海洋生物的生存,还给民众健康和地方经济造成了严重损害。连日来,美国媒体纷纷以“渔业灾难”、“旅游业灾难”、“航运业灾难”、“环境污染灾难”等形容这一事件,凸显了后果的严重。

  有报道说,为加快开采和降低成本,英国石油公司事发前使用了不达标的油井套管和防井喷器,并刻意降低压力标准,最终导致钻井平台爆炸沉没。而漏油事件之所以酿成环境灾难,则与该公司根本没有制定水下作业的反应预案有关。美国舆论指出,事发后英国石油公司“安全程序短路”,表明其“根本没有考虑到水下1500米深处发生爆炸的可能性”。

  社会责任意识是评判一个企业是否成熟的标杆。跨国企业只有在盈利和社会责任之间找到平衡点,在赚取利润的同时主动承担对环境、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才能更好地实现可持续发展。反之,则很可能使信誉受损,甚至被市场和社会抛弃。知名企业因忽视社会责任而名声受损的案例比比皆是,不久前发生的丰田“刹车门”事件就是一个典型。

  社会责任是法律的延伸。跨国企业如果忽视社会责任,很可能触犯法律,最终要接受法律的制裁。漏油事件发生后,美国司法部门已对英国石油公司展开调查,以确定其是否违反了《清洁水法》《石油污染法》《濒危物种法》等法律。美国总统奥巴马则明确表示,该公司必须支付漏油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近年来,国际上热议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社会责任就是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方面,有专家称之为“软竞争力”或“责任竞争力”。跨国企业重视社会责任可能一时会影响盈利,但为自己赢得了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空间,所以说,精明的企业家从来都不会把社会责任置于企业战略框架之外。“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家身上要流淌着道德的血液。”中国总理温家宝的话时刻提醒人们。对社会负责的企业,自身终将受益,反之则损人害己,跨国企业尤其如此。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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