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能联合保荐为“避嫌” 销售数据与客户方存在差异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8-05-10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新能源项目的投资开发和管理,促进新能源产业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领域的协调发展和综合效益的持续提升。同时,该公司还在多个领域和国内外同行开展广泛的交流合作:通过参股南京南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光伏系统产品生产及EPC工程总承包,通过参股联合动力长江(江苏)有限公司从事大功率海上风力发电机及海洋工程装备的设计制造、配套产品销售等业务。
 
  该公司已于近日通过了证监会发审委的审核。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江苏新能的控股股东为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而国信集团则持有华泰证券17.46%股权,同时国信集团总会计师、党委委员兼财务部总经理浦宝英,还任职于华泰证券董事;华泰证券则是华泰联合证券的控股股东,华泰联合证券则是本次江苏新能上市的联合保荐机构之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鉴于上述规定,在本次上市过程中,江苏新能选择南京证券作为第一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作为第二保荐机构。
 
  但是根据相关监管规定,从证券发行实务来看,原则上除非特大项目,原则上不允许采取联合保荐模式;而通常来说如江苏新能10亿元的计划融资规模,并不满足“特大项目”的标准,本不应当采用联合保荐模式。在此条件下,江苏新能并未单独选择南京证券作为保荐机构,仍然将关联方华泰联合证券作为联合保荐机构之一。
 
  此外,本次担任江苏新能第一保荐机构的南京证券,第一大股东为“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而“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则与江苏新能的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在“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上,也将国信集团作为战略合作者之一。(记者苏建军 田刚)

       转自: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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