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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起禁用“驰名商标”当招牌

4月26日,邢台某超市内,标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摆在货架上。聂玉燕摄

   “请认准中国驰名商标”的宣传即将终结。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4月21日举行的贯彻新《商标法》实务研讨会上表示,“驰名商标”并非荣誉称号,从5月1日起“驰名商标”禁止出现在商品包装上,也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否则将面临10万元罚款。

    对于新旧商标法的衔接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副巡视员吴群表示,在新《商标法》5月1日正式实施后,生产、经营者如果还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广告宣传、展览、其他商业活动中,将按修改后的新《商标法》处理,处10万元罚款。

    同时工商总局明确:“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并于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也就是说,5月1日以前就已进入市场的印有“驰名商标”的商品,5月1日后仍可继续销售,直至售完。

    此外,工商总局还确定,把“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工商总局指定的工商部门查处。

    ■澄清

    “驰名商标”并非荣誉称号

    消费者往往以为,“驰名商标”代表某个品牌商品质量好、信誉高。工商部门人士就此指出,2001年“驰名商标”在第二次《商标法》修订中出现时,本意是对其扩大商标保护范围,可以跨类别、跨领域实施更好的保护,防止被侵权“傍名牌”,而并非一个荣誉称号。商品贴着“驰名商标”标识,并不足以说明其质量胜过同类产品。

    “但实际上,在过去这些年里,‘驰名商标’被异化了。”据介绍,一些商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不是因为被侵权要打假,而是为了市场营销,断章取义把“驰名商标”作为评先评优的荣誉称号,用来提升商标的知名度。甚至有些企业为了获得“驰名商标”而弄虚作假,制造根本不存在的商标纠纷,以求在诉讼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据新华社)

    ■本地探访

    商家采取多项措施应对新规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李冬云 通讯员聂玉燕)4月26日,距离新《商标法》正式实施仅剩5天时间,邢台市多家超市货架上的商品包装上印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仍不在少数,且摆在同类商品区域的显眼位置。

    笔者询问一些商家时了解到,目前已经有部分生产厂家开始给商品制作新包装,“五一”之后上市的商品或将换新装。一位超市负责人表示,此前以“驰名商标”名义进行宣传的情况在许多类商品中都有存在,商场也在尽快与生产商和经营者沟通应对这一新规的措施,库存中还印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将下架返厂重新包装或采用永久覆盖或清除该字样的方式进行处理,店内的促销海报和店面装饰上也将不再使用这一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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