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启用


时间:2013-08-01





  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NRCC)发布通知,自7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在新《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中,登记主体发生变化并明确规定:由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调整为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

  我国早在2002年就开始实行生产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新、旧版危险化学品登记系统都涵盖该登记主体。生产企业主要应对新旧系统流程和要求的变化,掌握登记时间十分关键。在6月30日前可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新系统和旧系统进行登记,在6月30日后,只能通过新系统进行登记。

  目前,尽管有关实施细则、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尚未颁布,但是从新版系统下相关的登记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来看,企业应对新版系统下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难度大,新系统对登记物质的MSDS有很多细致、严格的要求,登记物质的理化性质、健康毒理信息、生态毒理信息必须来自实验数据或权威数据库,企业仅仅依据GB/T16483-2008编写或依据外文SDS翻译的中文SDS,基本上都很难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初步审查。

  对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近期到期的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选择在6月30日前完成登记,无疑赶上了旧版登记系统的“末班车”。但自8月1日起,旧版系统将关闭,届时尚未审核合格的企业需要按照新版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重新进行登记,所以“末班车”能否安全“抵达终点”仍未知。

  对于进口企业,作为新增加的登记主体,只能通过新系统登记。


来源:慧聪塑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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