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13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2013年4月3日,中国大陆丙酮产业申请对上述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申请继续维持该反倾销措施。商务部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条件,决定立案调查。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本次调查自2013年6月8日开始,通常应在2014年6月8日前结束。 商务部于2008年6月8日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
来源:中化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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