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27日发布公告,初步裁定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存在倾销。中国相关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2年7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保证金征收比例如下:美国伊士曼化工公司征收10.1%;陶氏化学公司12.5%;益科斯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11.5%;其他美国公司15.1%。沙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沙索溶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13.0%;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9.3%;巴斯夫欧洲公司18.8%;其他欧盟公司14.9%。
2011年11月18日,商务部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是广泛应用于水基涂料中的溶剂,也是硝化纤维素、醇酸树脂和用顺酐改性的酚醛树脂的溶剂。
来源:国家石油和化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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