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7月13日发布公告,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存在倾销,国内腈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15年7月 14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6年4月1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涉案产品存在倾销。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三菱丽阳15.8%、东丽16.0%、日本依克丝兰等其他日本公司 16.1%;韩国泰光产业株式会社4.1%、其他韩国公司16.1%;土耳其公司:阿克萨丙烯酸化学工业公司8.2%、其他土耳其公司16.1%。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决定自2016年7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来源:中化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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