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续对美欧韩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


时间:2015-10-28





  商务部10月23日发布公告,自2015年11月2日起,继续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商务部于2014年10月3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该案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倾销调查期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2009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实施为期5年的反倾销措施。美国公司的税率为16.8&-25.4%;欧盟公司7.4%-16.7%不等;韩国公司5.0%-16.7%不等。


  2011年6月23日,商务部决定由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继承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在己二酸反倾销案中所适用的5.9%的反倾销税税率。同时,以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名称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16.7%的反倾销税税率。


  2014年4月18日,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21号公告,由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继承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在己二酸反倾销措施案中所适用的5.9%的反倾销税税率,以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名称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16.7%的反倾销税税率。

来源:中化新网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热点视频

第六届中国报业党建工作座谈会(1) 第六届中国报业党建工作座谈会(1)

热点新闻

热点舆情

特色小镇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03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