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险资投资关联方股权不动产等须披露


作者:谭谟晓 李延霞    时间:2014-05-26





  为规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监会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下称准则。明确要求保险公司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要披露。

  据介绍,准则所称关联方是指按照《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关联企业和关联自然人。准则要求,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开展下列保险资金运用行为的信息披露适用本准则:一是在关联方办理银行存款活期存款除外业务;二是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三是投资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或投资基础资产包含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开展上述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信息披露公告,披露信息包括,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以及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开展上述关联交易,应当于签订交易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无交易协议的,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在保险公司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发布信息披露公告。

  另外,保险公司按本准则要求披露的关联交易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其他相关原因,依法不得公开披露的,应当至少于信息披露规定日期前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依法不予披露。上市保险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已经披露本准则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可免予重复披露,但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注明信息披露的具体地点网站、报刊、媒体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生本准则第三条所列关联交易行为,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以关联方为交易对手或以关联方资产为基础资产的金融产品,参照适用本准则。

来源: 《经济参考报》  谭谟晓 李延霞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热点视频

第六届中国报业党建工作座谈会(1) 第六届中国报业党建工作座谈会(1)

热点新闻

热点舆情

特色小镇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03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