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发文规范同业业务 银行受压或面临减收


时间:2014-05-20





  近日,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在各自官方网站公布,此即市场所称的 “9号文”。随后,银监会发布了9号文的配套文件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

  据了解,9号文以18条意见规范银行同业业务市场,多项规定直指同业业务要害,被业内称为是同业业务新规。业内人士表示,9号文反映了监管机构对于同业业务规避金融监管、影响宏观调控效果的忧虑,表明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厘清同业业务。

  9号文规定,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

  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1/3,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此次下发的9号文只是对单一金融机构同业融出资金做了限定,而并非之前网传的那样,既采取对单一金融机构同业业务融出和融入总规模限制,也对单一金融机构单独融出规模做限定。

  此外,9号文取消了针对单家金融机构全部同业融资余额的限额规定,取消了与存款总额的挂钩,取而代之的是与银行总负债挂钩,即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1/3。

  值得一提的是,9号文首次界定了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的范围。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而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而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

  “以后银行不能通过买入返售逃避监管了。”某股份制银行高管向导报记者透露说,“三方以上的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将杜绝以往同业业务中盛行的‘过桥银行’和‘过桥企业’的做法。但如果银行只能做承汇、央票,那将会大大降低银行业务收入。”

  9号文还要求,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第三方金融机构不得信用担保买入返售、同业投资。

  对此,中金公司报告称,如果银行不能接受或提供任何显性或隐性的担保,非标业务本身不会有大规模扩张。

  “其实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规范银行间风险,不过银行接下来也会面临更大的吸储压力。”某商业银行内部人士说。

  不少业内人士都分析认为,此次调整,同业业务做得越大的银行所受波及也会越大。

来源: 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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