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为相互保险组织设门槛


作者:马元月 陈婷婷 许晨辉    时间:2014-05-15





  曾经游离于保险监管之外、由协会形式存在的互助保险组织将遵循新的规章。日前,保监会下发《相互保险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了相互保险组织的准入门槛。

  意见稿规定,设立相互保险公司一般发起会员不低于1000个,并且有不低于2亿元的初始运营资金。

  据了解,相互保险组织是指,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以互助合作方式为其会员提供保险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包括相互保险公司、涉农相互保险组织等组织形式。 目前,我国现有的保险监管内的相互保险组织有仅有两家,包括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宁波慈溪保险互助社。

  在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看来,目前在国内农业领域的相互保险组织居多,此次意见稿的出台,一方面是为了规范相互保险组织经营行为,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把以协会形式存在的相互保险组织纳入到保险监管范围之内。

  依据意见稿,涉农相互保险公司的门槛则分为三档,全国性组织初始运营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省级组织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市级及以下组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全国性组织一般发起会员数不低于1000个,省级不低于500个,市级及以下的不低于100个。

  目前,涉农相互保险组织多由当地协会牵头,企业和农户自发组织建起的很多相互保险组织,组织一方面可以让农户获得保险保障,另一方面也可以获得分红,以此来刺激农户参加相互保险的积极性。然而这样的组织多游离于保险监管之外,如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等。此类机构由于组织结构较为松散,在治理方面很容易出现问题。

  因此,保监会将加强相互保险组织的内控来规范经营,防范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如要求相互保险组织建立章程、召开执行会员大会等。

来源: 北京商报 马元月 陈婷婷 许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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