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并购融资方式放宽 新规6月1日实施


作者:胡佩霞    时间:2014-04-11





  保监会近日下发将于6月1日实施的《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办法》着眼于鼓励和促进保险公司并购,放宽了保险公司并购融资方式,规定投资人可以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但规模不能超过货币对价总额的50%。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给保险公司收购和合并明确进行定义:收购是指收购人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三分之一以上(不含三分之一)股权,且成为该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行为;或者收购人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股权虽不足三分之一,但成为该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且对保险公司实现控制的行为。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保险公司合并为一家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但不得违反《保险法》第九十五条关于分业经营的有关规定。

  《办法》较以前的相关规定有突破。首先保监会放宽了并购资金的来源方式。规定投资人可以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但规模不能超过货币对价总额的50%。《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股东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主要目的是保证股东具有良好财务状况,能够履行对保险公司的持续出资能力。保监会表示,考虑到保险公司并购涉及的资金规模往往较大,某些财务状况良好的投资人特别是民间资本,难以在短时间内筹集相应的自有资金,有关监管部门对并购贷款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也已作了明确规定,《办法》着眼于鼓励和促进保险公司并购,规定投资人可以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但规模不能超过货币对价总额的50%。另外《办法》明确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可以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这也是另一突破点。

  《办法》明确,“除风险处置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的转让等特殊情形外,收购人应书面承诺自收购完成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被收购保险公司股权或股份”。

  《办法》还明确,“外国投资人在中国境内进行保险公司收购合并活动,在收购合并完成后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超过25%的,应当符合《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八条的相关资质规定”。

  

  据了解,目前中国寿险公司70家,财产险公司64家。已经染指保险公司的上市公司不完全统计超过30家。该《办法》的出台将会促进更多民企、上市公司进入保险业。


来源: 深圳商报 胡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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