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起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时间:2012-12-25





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具体如下: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15项

一、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农业部门

3、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财政部门

4、收费票据工本费中央本级

海关部门

5、ATA单证册调整费

6、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7、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国务院港澳办和地方外事办公室

8、《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

9、《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

10、《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

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船舶停泊费各省区市

2、铁路用地管理费内蒙古自治区

3、铁路用地管理费新疆自治区

4、借用铁路土地管理费福建省

5、占河滩、堤管理费辽宁省

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15项

一、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外交部及地方外事办公室

1、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

公安部门

2、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3、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国土资源部门

4、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6、采矿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8、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地方水电经营管理费吉林省

2、水利工程水费管理费吉林省

3、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黑龙江省

4、港口管理费黑龙江省

5、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山西省

6、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广东省

7、房屋租赁管理费广东省深圳市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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