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金融企业计提一般准备不得低于风险资产1.5%


时间:2012-04-19





  财政部日前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对于准备金计提不足的金融企业,《办法》规定原则上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该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

  与财政部2005年下发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相比,新的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纳入管理范围,准备金的计提范围和计提方法也与现行办法存在较大差别。例如,一般准备的计提要求金融企业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再进行计提。此外,现行办法要求金融企业一般准备计提比例不低于1%。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对金融企业运用标准法计算潜在风险估计值时的标准风险系数进行规定:正常类1.5%、关注类3%、次级类30%、可疑类60%、损失类100%。

  此外,对于一般准备余额占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比例难以一次性达到1.5%的金融企业,可以分年到位,但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部分银行业人士表示,由于一般准备计提计入利润分配,因此新《办法》的调整并不影响银行当期利润。如果按1.5%的比例提取,经粗略计算,对银行分红影响也有限。此外,一般准备是针对非预期风险提取的准备,提高计提比例意味着提高银行抵御远期风险的能力。

来源:新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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