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脉保险业改革 创新试点推动精细化转型


时间:2012-04-17





中国保险业用了相当于其他国家三分之一的时间,走完了最近20年的扩张路程。时至今日,中国保险业又站在了十字路口,思考如何实现从粗放式经营方式向精细化方向转型。

任何转型改革,都离不开一系列创新试点的推动。在今年甚至更长的一段时间里,无论是监管、寿险、财险还是投资领域,都将出现备受瞩目的制度创新与改革突破。

那么,中国保险业是否将就此出现新的市场格局?本期圆桌邀请来自学界、法律界的保险专家,以及保险公司负责人,与我们深入探讨关于保险业转型的话题。

嘉宾

平安资产管理公司传统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孟森

天平保险新渠道事业部副总经理朱晓俊

中国保险学会理事、重庆大学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黄英君

中信证券非银行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潘洪文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

偿付能力监管向国际接轨

上海证券报:保监会日前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提出用三至五年时间,形成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与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您认为,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险业、保险公司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潘洪文: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或借鉴欧盟保险监管体系“Solvency II”,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又不失中国特色,体现灵活性和动态性。以资本充足、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为“三支柱”整体框架,以风险为导向,进一步细化风险分类,准确计量各类风险,将偿付能力与风险状况紧密联系。

“Solvency II”的基本原则是建立一套以风险为考虑基础的监理制度。其包括的范围不仅是风险边际的衡量,实质上已涵盖公司治理、监理执行、财报揭露以及保险会计等不同层面的范畴。

如果与“Solvency II”接轨,那么,未来我国保险行业监管将更加注重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将更加具体,将细化至不同业务对资本的不同要求。风控体系强的保险公司,对其资本的监管可能要松一些;而风控体系弱的保险公司则被要求更多的资本。

不过,目前保监会只是就偿付能力监管新规提出了一个框架,预计具体实施时间将在三至五年后,因此短期内对保险行业并无实质影响。至于对行业的长期影响,则要视下一步新规的制定及实施情况而定。

黄英君:《规划》提出了三个总体目标:一是用三至五年时间,形成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与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二是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不断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制度,提高行业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水平;三是通过制度建设,不断提升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国际影响力,提高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地位。

宏观层面看,推进“第二代”制度体系有利于保险业提高行业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中观层面看,有利于促进保险业发展方式的转变,进一步提升保险业社会管理能力和水平;微观层面看,从行业发展大局和公司发展前景来看,必将加快改进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树立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并与国际接轨,为我国保险集团公司开拓海外市场做铺垫。

当然,“第二代”制度体系实施初期可能对保险业的发展带来影响。事实上,与“国际接轨”是指与欧美现行的偿付监管标准挂钩,未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可能受到压力。这种阵痛是有的,但长期是利好的。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不破不立,以此可推动我国保险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并使其走上正常轨道。

投融资渠道双双突破

上海证券报:针对近年来保险公司频频患上的资本饥渴症,保监会正在研究建立更完善的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机制,保险巨头也正在进行可转债、债务融资工具、境外融资工具等新型融资方式的尝试。您对保险公司改善资本补充机制有何建议?这些新型融资工具相较传统融资工具有何优劣势,未来能否成为保险公司融资的主流途径?

黄英君:以备受关注的可转债来说,相较传统融资工具,可转债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它使发行公司获得低成本的资金来源,尤其是在换股之前,得以以低廉费用筹集资金;使发行公司可以获取长期稳定的资本供给;使发行公司改善股权结构和债务结构,增强资本结构弹性;使发行公司获得长期稳定的股票价格;有利于筹资及进行杠杆收购;有利于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与其他金融工具一样,可转债也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弱点。对发行公司来说:可转债有可能增加发行公司还本付息的压力,恶化公司的财务结构;即使可转债按照预先的期望,实现了转换,公司也将丧失原有债券利息抵减所得税的好处,同时,转股后,势必会增加流通在外的股权数,摊薄每股净收益,稀释原有的股权结构,而这又是原有股东所不愿看到的。

与国外金融机构和国内银行业相比,我国保险公司的资本补充机制仍有待完善:一是融资渠道有待拓宽;二是次级债流动性有待提高。目前险企只能发行次级债务,不能发行次级债券,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市场交易,流动性较差。这增加了险企的发债成本和发行难度;三是融资对象有待扩展。目前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只能采取私募发行,融资对象主要集中于国内银行,不利于分散风险,也不利于拓宽资金来源。

考虑到资金运用的风险管控因素,新型融资工具仍有一定的风险性存在,短期内这些新型工具仅可作为辅助工具,而无法取代传统融资工具的主导地位。

潘洪文:新型融资工具的优势在于:对发行主体的规定可能较次级债相对宽松;发行期限更长,是对长期资本的补充,而不是短期资本的补充。假设保险公司发行的混合资本债与银行混合资本债规定相同,则混合资本债的期限至少超过10年,通常是15年或更长,而目前的次级债通常为5年或10年。

硬币总有正反面。新型融资工具的劣势在于:对于混合资本债,由于期限更长,因此资金成本更高,对保险公司的财务压力更大;对于次级属性的可转债,一方面由于最终转股的可能性较大,转股时会摊薄公司业绩,另一方面存在发行失败的可能性,即转股价格过高触发赎回条款。

上海证券报:近年来,保险投资渠道不断被拓宽,继不动产、PE后,股指期货也将有望放开。这一领域的放开,将对保险资金运用产生哪些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已具备参与股指期货的能力?

孟森:对于保险资金而言,股指期货最重要的功能是提供一种避险工具、配置工具。A股市场是一个高风险市场。在股票市场波动剧烈的情况下,由于缺乏合理的避险工具、配置工具,保险公司权益配置比例往往呈现巨幅变动,如以往数据就有从牛市最高24.3%的持仓到熊市最低4.7%的配置比例。大规模的资金出入A股市场,一定程度上也会加剧市场波动。而如果有了股指期货这一工具,保险资金可以利用期货合理管理自己的权益头寸,有助于减缓巨额交易对现货市场的冲击。

同时,在没有做空机制的市场环境下,保险公司在熊市中只能将权益仓位一降再降,但仍难避免市场下跌造成的损失,从而造成各财务年度间投资收益的大幅波动。如果能运用股指期货开展套期保值,则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降低损失、平滑收益。股指期货还可以丰富保险资金的投资策略,有利于开发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产品。在基金、券商等同业均已放开参与股指期货的情况下,保险资金也迫切需要参与到股指期货市场中来,培养人才团队、积累经验,与同业开展公平竞争。

我们已经在团队建设等方面进行了积极准备,在对冲工具、利率的对冲、外汇风险的对冲和股票市场的对冲等方面展开了相关研究,参与了仿真交易。

我们也看到,参与股指期货给保险系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了更高的风控要求。期货业务是保证金交易,与普通证券投资相比,风险程度更高,需要有适当的风险预算、专业岗位分离、不同层级的授权、全流程监控等多种措施才能把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事先预期的范围内。

另外还要考虑到期货市场波动对财务收益的影响。由于套期保值会计的严格要求,部分套保为目的的期货业务在会计上并不能完全按套期保值会计来处理。换而言之,部分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其对应的套保目的的期货头寸只能按照交易类金融资产来分类,这种会计处理上的不对称性也会加大保险公司财务收益的波动性。我们一直在关注这些问题,并正在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

黄英君:运用好股指期货这一风险管理工具,能帮助保险资金抵御短期市场风险,最终实现长期投资目的。目前,各家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参差不齐,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正规军仅有12家,而大型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人才储备相对充足,中小型险企相对不足。但我们也看到,目前由于股指期货在国内起步较晚,该领域人才储备都不是很多。再者,由于股指期货“只做对冲不做投机”的监管原则,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股指期货操作的条件。结合来看,目前保险公司应该具备了参与股指期货的能力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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