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月14日给了商业银行送了一份“情人节”礼物,公布了《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扩大了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范围。该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执行。
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比了前后两份通知发现,新通知增加的内容并不多。金融企业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只新添了“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某证券公司银行业分析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新通知扩大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实际上增加了一些银行税收减免。
“减免了这部分的税收之后,商业银行就增强了这种贷款可能出现损失的承受能力,这对银行而言肯定是个利好消息,不过我觉得在量上的直观影响并不大。”上述分析师称。
新通知还强调,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以下简称延长通知)(财税[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的,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延长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金融企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相应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延长前,该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梅俊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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