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个人注册基金销售机构,这是一项符合市场化方向的重大制度突破。”11月1日下午,证监会发布《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相关负责人对搜狐证券如是评价。
修订稿大幅降低了基金专业销售机构的准入门槛:1、将组织形式放宽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2、将出资人放宽至具有基金从业经历的专业个人出资人;3、将注册资金的要求从2000万元人民币降低至500万元人民币;4、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人员最低数量从30人放宽至10人。
这意味着,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个人能够以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公司的方式,设立基金专业销售机构。
修订稿的另一项重大调整是:增加了基金销售“增值服务费”内容。基金专业销售机构可以向投资人提供基本销售服务以外的附加服务,并单独收取费用。基金专业销售机构须印制统一的服务协议,并向证监会备案。
记者还注意到,基金销售的主体似乎发生了微妙变化。过去,基金公司是销售的主体,银行、券商、投资咨询公司、基金专业销售机构只是受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在修订稿中,基金管理人只是“可以办理基金销售业务”,银行等以往的“代销机构”则成为名正言顺的“基金销售机构”。
此外,修订稿进一步明确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双方的法定责任,加强了对基金销售机构的日常管理,规范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
截至2010年9月底,共有130家机构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基金销售网点逾12万。然而,在这些销售机构中,商业银行占据了绝对主导地位。此前的“2004版《基金销售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由于注册资金等准入条件过高且缺少盈利模式,基金专业销售机构发展缓慢,仅有一家投资咨询机构取得基金销售资格。
业内人士分析称,修订稿或将引发一轮行业“洗牌”,未来将有更多的机构参与瓜分基金销售这块“蛋糕”。
当天下午,证监会同时还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方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和《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上三项基金新规的共同特点在于,将监管重点从准入监管转向日常后续监管。
这是证监会基金监管又一个关键转折点。
“篱笆要拆掉,在准入门槛上要放宽限制。”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准入审批上更为市场化,在事后监督上更加严格,这种向市场化靠拢的监管理念的转变,是根据市场发展的情况与需要而转变的,“以后还会有更多市场化的动作”。
来源:搜狐证券 作者:张东臣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03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