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境内机构“走出去”,满足境外投资企业对境内信用支持的政策需求,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7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大利好帮助企业“走出去”
宁波开发区外经贸局有关负责人分析,根据新政策的内容,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至少可以享受到五个方面的便利和优惠。
一是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进一步放宽,对外担保业务范围有所扩大。
具体来说就是,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被担保人可以不受与境内机构的股权关系、净资产比例和盈利状况等限制。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对外担保,被担保人则要求是在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机构或者境内机构按照规定的境外投资程序在境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企业。企业提供对外担保,被担保人可以是担保人按照规定程序在境内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企业。
二是担保人财务指标的限制有所放宽,被担保人的盈利要求有所降低。
新政策规定,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被担保人的净资产数额应为正值,盈利要求由过去的不得亏损调整为过去3年中至少有1年实现盈利(资源开发类等长期项目可放宽长至过去5年中至少1年盈利)。
三是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的管理范畴和核定方法有所调整。
银行为境内、外机构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一并纳入余额指标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经批准可实行余额管理。银行对外担保余额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机构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的50%,或者其外汇净资产数额;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银行办理;企业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或(和)外汇局逐笔核准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四是明确了银行非融资性担保的管理方式。
银行在提供非融资性对外担保时,不受被担保人净资产比例和盈利状况的限制,但被担保人或受益人至少有一方应为境内机构或由境内机构持股或间接持股的境外机构。
五是取消了银行对外担保履约核准,明确其他主体对外担保履约程序。
银行对外担保履约,可以依法自行办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对外担保履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逐笔核准,其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时可以购汇。
企业“走出去”获取境内信用支持更便捷
开发区外经贸局有关负责人分析指出,国家此次出台的新政策,进一步简化了对外担保管理的有关程序,具体明确了相关的管理要求,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有助于境外投资企业更便捷地获取境内信用支持,从而促进外贸出口企业更好地“走出去”。
据介绍,到目前为止,宁波开发区、北仑区已先后有100多家企业“走出去”,并取得了喜人的成效。开发区天时国际采用“BOT”方式开发“贝宁中心”,是宁波企业首次采用援外BOT方式投资海外市场,目前项目建设运转良好。亿泰控股公司近两年来先后承接了马来西亚亚庇市亚洲城二期机电工程等6个工程,涉及金额3900多万美元。天时国际公司国际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更好地获取境内信用支持,对天时国际在“走出去”过程中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增强市场竞争力、抵御国际市场风险大有帮助。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开发区支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政策健全了对外担保相关的风险防范机制,优化了对外担保定期备案相关报表,有助于完善统计监测和风险预警,进一步提高境内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完善国际收支风险调控机制,这也从根本上可以给“走出去”的企业以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来源: 宁波日报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03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