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机构从事非金融机构支付不受限制


作者:程婕    时间:2010-06-28





  本报讯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发布后,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这一《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中国人民银行日表示,无论是国有资本还是民营资本的非金融机构,只要符合规定,都可以取得从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许可证。

  该负责人介绍,截至2010年第一季度末,共有260家非金融机构法人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了支付业务登记材料,其中多数非金融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以及发行预付卡等业务。

 在谈到出台这一管理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时,该负责人称,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范围、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新的支付工具推广,以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这个领域一些固有的问题逐渐暴露,新的风险隐患也相继产生。如客户备付金的权益保障问题、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中的违规问题、反洗钱义务的履行问题、支付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安全问题,以及违反市场竞争规则、无序从事支付服务问题等。这些问题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难以解决,必须通过必要的法规制度和监管措施及时加以预防和纠正。

  据悉,为确保《办法》的有效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抓紧制定《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业务办法。实施细则主要对《办法》中有关监督管理主体范围、申请人的资质条件、相关申请资料的内容以及有关责任主体的义务等条款进行细化与说明。相关业务办法主要是指导支付机构规范开展各类业务的具体办法(或指引)。

作者:程婕 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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