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员工持股计划正在起草


时间:2014-09-03





  财政部已经开始研究金融企业的员工持股计划,正在起草办理,征求相关意见;国务院国资委也在研究推进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制度的安排。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刘新华9月2日在出席“2014中国上市公司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高峰论坛”时作出以上表述。

  国务院国资委改革局官员郭子丽在同一场合称,国资委正联合财政部、证监会共同制定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指导意见,预计明年正式出台。

  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

  此前的6月20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刘新华说,在《指导意见》出台前,就有上市公司以不同方式、不同路径做了员工持股的安排。由于没有专门的法规和规章,很多方案在实施

  过程中产生问题和纠纷,信息披露、利益输送、内幕交易以及公平性方面存在不少的缺失和遗漏。

  《指导意见》规定,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最短持股期限为不低于12个月。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之后,大家高度关注,也对员工持股产生了一些错误的认识和预期。”郭子丽认为,错误的认识和预期包括,原来防止利益输送的规范性政策就可以不再使用,有的人认为应该全面大幅度推开。

  “对于员工持股这样的关键问题,还需要从中央层面出台权威性文件,对员工持股的导向、操作和管理等进行系统全面的界定和阐述。”郭子丽提出,应重点关注几个方面——行业上来看,从事一般性竞争业务的国有企业才可以去实施员工持股,主要是要强调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市场竞争风险,“对于从事自然垄断或者行政垄断业务的企业,或者具有国家特许经营资质的企业、政策性企业,以及其他非竞争性企业,我们认为不太适合引入员工持股的方式”;企业自身来看,改制为混合所有制并具有合理的产权结构的企业更应实施员工持股,在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或者新设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时候,可以同步引入员工持股;从持股人员来看,原则上应该限定本企业的职工,防止利益输送;持股比例看,全员持股并不是可推广和鼓励的方式,这是有历史教训的,员工比例应该设置上限,保证国有的控制力等。

  实际上,证监会在2008年、2012年发布过类似政策,但因缺乏核心要件且条件过于苛刻,几乎没有可执行性。

  今年发布的《指导意见》中仍未安排最核心要件——税收优惠制度。

  刘新华也认为税收优惠是市场最期待的,“根据境外市场成功经验来看,员工持股计划有效实施依托于税收优惠的安排,各国尽管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的税收优惠不同,但是优惠安排是基本做法之一。”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合伙人郑培敏解释,在美国等成熟市场,员工持股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比如今年获得20万元年薪,若用于购买公司股票,可以抵扣20%个人所得税,那么员工才会有动力去买。”他说,若以《指导意见》操作,员工领取薪酬时已扣缴个人所得税,再用这部分现金去买入股票,当股票卖出后发放给员工时,由于基数较大,扣税比例将远高于单人买卖股份时需缴纳的税费。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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