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要以监管促发展


作者:付红玲    时间:2014-08-30





8月16日,“中国小额贷款之父” 中国社科院杜晓山教授现身商业论坛,他表示,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以像余额宝等各类金融“宝宝”们的从业者如果违法将被再禁止进入这一行,加重违法成本。

实际上,自从2013年6 月余额宝上线以来,百度、阿里、腾讯等互联网巨头争相介入,以银行、基金、保险等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也纷纷加入到互联网金融领域。随着互联网金融迅速崛起,风险事件相继发生,将其纳入监管已迫在眉睫。

互联网金融监管困境

“当前互联网金融看起来很美好,但因为存在监管空白,风险也随之存在。”一位业内人士说,互联网金融因为是新鲜事物,存在监管真空,这让许多金融机构甚至非金融机构跃跃欲试。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在“2013中国互联网大会”上对互联网金融予以认可的同时,也指出了中国互联网金融业的监管困境。他说:“发展互联网金融,应注意防范风险,两个底线不能击穿:一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二是非法集资。”

以P2P监管为例,所谓P2P,就是“点对点信贷”,正式叫法为“人人贷”,核心就是个人对个人的借贷。在毫无行业门槛和监管的背景下,不少平台借用P2P 个人对个人 公司来骗钱,近两年来先后发生一些P2P 平台卷款跑路和倒闭事件。

由于金融业边缘地带不曾被纳入监管范畴,其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引起监管层重视。8月15日,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2014中国中小银行发展高峰论坛”上表示,行业诞生以来至7月份,可查的P2P机构有1200家,实际上跑路的有150家,每个月有六七家跑路。

对于P2P业务,目前显然监管责任不清。如果将开展P2P业务的企业定性为金融企业,它们并没有银监会发放的牌照。如果说它们是互联网企业,很多业务又不在互联网上发生,工信部也很难向对待其他互联网公司一样来监管它们。因此,工商部门由于地域的限制,对于业务网络化的企业也没有什么好的监管办法。

正因为没有明确的监管,P2P也没有一个行业规范。对于P2P企业来说,他们也没有动力对外披露详细的运作信息。即使一些企业披露了信息,也没有政府部门对其核查,公众也无从考证其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因此,当前业内P2P数据缺失以及已披露数据的可信度不高。

事实上,互联网金融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发展快的同事,风险大、管理弱是目前存在的普遍问题。除了P2P以外,别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互联网支付,互联网小贷,以及互联网销售产品(如余额宝、百度理财)和众筹融资也存在类似的风险监管问题。

监管呼声越来越高

去年以来,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行业发展中的一些问题和隐患也开始慢慢暴露出来。特别是P2P网贷跑路等事件揭开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加强监管的呼声最近越来越高。
相对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刚刚兴起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在一些领域呈现野蛮发展的特点。未来的监管不确定性成为这个行业的最大风险。但并不能因为互联网金融是新鲜事物就采取放任的监管理念。

“实际上,我们很迫切地希望监管细则早日出台。” 一位P2P企业的创始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为了防控风险,我们还将成立风控团队。

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大多数人都希望有监管,但是如何监管,哪个部门监管,还需要大量的调查和研究。尽管面对困难,监管者仍要做好“份内事”,在不遏制创新的前提下,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如果没有完善的制度规范和监管,任其发展,互联网金融可能瞬息间就会成为一个野蛮生长的怪物。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震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于互联网金融怎么监管,现在有四种说法。第一是不需要监管;第二是先发展,再监管;第三是创新协同监管;第四是尽快立法,设立新机构,进行专门监管。

“在网上调查有80%认同第二种做法,也有人希望尽快立法,但是基于现有法律框架,基于现有职权范围,基于现有的技术条件。”黄震表示,无论将来的监管如何进行,企业必须从行业自律开始。

事实上,针对于互联网监管,监管层一直在征求意见,从对监管层的各项政策解读来看,今年互联网金融会有三方面的变化:首先,相关行业标准的自律政策将出台;其次,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预计相继出台;第三,2014年互联网金融、民间金融面临清理整顿的局面,一方面是P2P自身面临竞争的威胁,另一方面是因为监管层会出台相关政策。

正如业内人士所说,“我们是期待监管的,尤其是P2P泥沙俱下已经持续了很久,我们迫切希望监管当局告诉我们什么样的要求是最起码的要求,企业如何从事P2P这项业务。对于监管细则何时出台,我们与监管层的沟通已经持续了很长的时间,有可能今年底和大家见面。”

坚持适度差异化监管

互联网金融到底如何监管一直是个难题。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到底是基于现有的监管框架,还是创造一个新的框架?如何处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值得思考。

互联网金融已经首次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今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到“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时,互联网金融这一争议颇多的“搅局鲶鱼”被认为获得了最终的认可。

对互联网金融既不必百依百顺,更不应该“一棒子”打死,而是要坚决守住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底线。首先,我们要坚守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底线。其次,守住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底线有两条。一是遵循金融发展客观规律,坚决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二是互联网金融发展需要设定适当的防火墙。

央行曾对此提出了两条底线,即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和不能非法集资。其中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特别值得关注。这是互联网金融与银行金融的分水岭。一旦超越红线,公众的利益就暴露在危险的境地。

同时,互联网金融产品必须信息透明,这包括资金的使用方向、期限、风险等,绝对不要出现过去很多理财产品出现的使用模糊不清、缺乏防火墙的风险。

对此,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7月8日出席2014年银行业发展论坛时表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倡导适度差异化监管原则。针对互联网金融更多源自社会自发需求,具有民间金融的特征,应在现有法律和社会管理规则的框架内进行业务约束,对于金额规模大、涉及群体众多、有系统影响性的业务,应与正规的金融体系管理统一标准和监管强度。对于提供小金额、特定群体和人数有限群体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应建立多层次、有弹性、有空间的监管体系,注意发挥法律、自律规则和市场竞争的作用,鼓励有序的竞争淘汰,促进形成良性的市场选择机制,避免赋予过高的监管成本。(付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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