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出台九项政策措施 化解钢铁产能过剩


时间:2013-10-18





  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工作重点放在了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五大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指导意见》计划采用行业管理、环保、土地、金融、价格、财税、职工安置、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9项政策措施,用5年的时间,实现产能规模基本合理、发展质量明显改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的目标。

  《指导意见》指出,受发展阶段、发展理念和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部分行业出现了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据统计,2012年底,我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产能利用率分别为72%、73.7%、71.9%、73.1%和75%。

  为解决钢铁等行业面临的产能过剩问题,近几年,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文件。2010年6月份,为落实、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2013年5月份,为防止产能过剩矛盾进一步加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通知》。

  而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计划采取完善行业管理、强化环保硬约束监督管理、加强土地和岸线管理、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完善和规范价格政策、完善财税支持政策、落实职工安置政策、建立项目信息库和公开制度、强化监督检查等9项措施进行综合管理。

  “此次《指导意见》在理念上有所改变,变抑制、遏制产能过剩为化解产能过剩。”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有关负责人对《中国冶金报》记者表示。

  具体到钢铁行业,《指导意见》指出,5年内全国要压缩钢铁产能总量8000万吨以上,重点推动山东、河北、辽宁、江苏、山西、江西等省区的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整合分散钢铁产能,推动城市钢厂搬迁,优化产业布局。逐步提高热轧带肋钢筋、电工用钢、船舶用钢等钢材产品标准,修订完善钢材使用设计规范,在建筑结构纵向受力钢筋中全面推广应用400兆帕及以上强度的高强钢筋,替代335兆帕热轧带肋钢筋等低品质钢材。加快推动高强钢筋产品的分类认证和标识管理。落实公平税赋政策,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

  对于目前仍存在一批在建、拟建项目的现实情况,《指导意见》表示,要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全面清理整顿已建成的违规产能,加强规范和准入管理。

  另外,在淘汰落后方面,《指导意见》提出,要在提前1年完成“十二五”钢铁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基础上,通过提高财政奖励标准,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等措施,鼓励地方提高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到2015年底前,再淘汰炼铁产能1500万吨、炼钢产能1500万吨;在钢铁项目管理方面,将建立钢铁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信息库,涵盖现有生产企业在建项目和已核准或备案项目的动态情况;在差别化价格方面,对于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行业标准的钢铁、水泥等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在扩大内需方面,将推广钢结构在建设领域的应用,提高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领域钢结构使用比例,在地震等自然灾害高发地区推广轻钢结构集成房屋等抗震型建筑。

 对于《指导意见》的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有关负责人对《中国冶金报》记者表示,《指导意见》将突出三大特点:一是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二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三是建立、完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长效机制。

来源:中国冶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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