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保障条例完成起草:保障房只能自住


作者:滕菲    时间:2014-07-03





  《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已经完成起草工作,条例中拟定,保障房只能自住,购置、继承其他住房的,应退回保障房。

  北京市政基本住房保障条例目的在于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条例草案提出,住房困难的北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都可以申请保障房。保障资格审核程序上,采取“两级审核一级公示”的做法,就是说依托保障房信息管理系统,分别由街道和区县住保部门审核,由区县公示后无异议的予以资格确认。

  在分配时,由北京市和区县住保部门公布年度分配计划,综合考虑收入状况以及申请人父母、成年子女住房情况等因素来确定分配顺序。条例在运行和管理退出机制方面都做了相应规定,在运行管理方面,保障房只能自住;购置、继承其他住房的,应该退回保障房;退出时只能由政府回购;保障房不能用于本套房屋之外的债务抵押。

  条例还提出要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把房源信息,保障家庭和个人申请、审核、轮候、配置保障条件的变化以及不良行为等信息记录在案。在退出机制方面,保障对象取得了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要退回保障房,由区县住保部门取消其备案资格。保障对象不在保障房内居住,擅自出租、转租或者出借,破坏承租或者承购住房,改变承租住房用途的,还有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等行为的,产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说收回房屋。本次条例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将持续到本月的15号。

来源:央广网  滕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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