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特殊和稀缺煤类,焦煤等稀缺性煤种仿效2006年稀土保护性开采举措。
国家发改委正式下发《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改委表示,今后我国将通过采取生产总量控制,中方股权控制,规定较高回采率和限制利用范围等手段保护性开发“国宝”级煤种。该《规定》将于2013年1月9日起实施。
特殊和稀缺煤类,是指具有某种煤质特征、特殊性能和重要经济价值,资源储量相对较少的煤炭种类,包括肥煤、焦煤、瘦煤和无烟煤等。在我国炼焦煤储量在整个煤炭储量中的占比只有25%,而主焦煤、肥煤等优质炼焦煤只占到炼焦煤储量的24%。这些主要用于钢铁和有色冶炼的优质炼焦煤、用于化工产品的优质无烟煤等煤种因其资源的稀缺性以及用途的重要性,被称之为“国宝”煤种。
“现在我国炼焦煤等多是从澳大利亚、外蒙古进口。”中央财经大学煤炭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邢雷表示。
在国家高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国内基础设施建设和钢材等原材料需求迅速增长,稀缺煤种咋面临缺口越来越大的同时,却还继续以粗放无序的模式开采,稀缺资源被大量浪费。据统计,2011年全国炼焦煤供需缺口5600万吨,预计到将扩大至1亿吨。无烟煤也面临着同样的困境,山西、河南、宁夏等优质无烟煤产区的供需缺口一直很大。
“国宝”资源国宝级别开发
稀缺性“煤种”保护性开发问题亟待解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控制总量,规定提出特殊煤类产量根据各省市地区具体供需关系灵活安排。新建大中型特殊和稀缺煤类煤矿投产后10年内,原则上不得通过改扩建、技术改造产业升级、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生产能力核定等方式提高生产能力。
保证高回采率,规定要求薄煤层回采率不低于88%,中厚煤层不低于83%,厚煤层不低于78%;未达到规定回采率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回采率的,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特殊和稀缺煤类有限采用露天开采,矿区的均衡生产服务年限和设计年限不得低于矿区规范规定的1.2倍。
提高利用率,国家鼓励开展选煤技术研发,提高精煤产率,特殊和稀缺煤类应当全部洗选。国家将限制特殊和稀缺煤类作为燃料直接利用,经洗选加工的优质特殊和稀缺煤类应当优先用于冶金、化工、材料等行业。
推进采矿技术更新,国家鼓励开展极薄煤层、薄煤层、厚煤层等开采技术研究,鼓励生产企业采用无煤柱、充填等开采技术,提高资源回采率。除此之外,规定提出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的资源开发必须由中方控股。
同时,关于焦煤保护性关税配套政策也依旧没有松动,2013年中国出口商品税率表中炼焦煤的出口关税依然是10%未有任何变化.
政策利好有限
中煤远大咨询中心分析师张志斌认为,目前炼焦煤、无烟煤等市场情况已有好转《规定》出台后,相关产品涨价是必然的,中长期看对产业发展也将得到一定支撑,大型炼焦公司将得到实质利好。但结合市场具体情况,《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的发布并不完全意味着稀缺煤种市场的前景企稳走高。业内人士认为,尽管政策发布利好稀缺煤集中开发,供需关系收紧,但受目前煤炭行业供需形势总体宽松,钢铁需求增长缓慢等因素影响,短期支持稀缺煤类价格大幅上涨因素有限。
来源:中国能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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