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但究竟应该如何操作?日前,国家发改委给出了答案。
新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提出了10项措施,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并希望尽快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引导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力量,两者的结合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秘书长陈庆振强调。
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民营企业是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力量。”陈庆振强调,《实施意见》的发布实施有利于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陈庆振说,相对于传统产业,民营企业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生存空间更大。从对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调查的结果看,创新最活跃的是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高科技企业。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最大的差异在于创新的内在激励机制不同,民营企业的创新能力决定其生死,而国有企业内部的管理体制和短期化的考核使其缺乏有力的创新激励机制。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创新驱动的产业,所以如何进一步发挥民营企业的作用,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当中是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
《实施意见》强调,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于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业内人士指出,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的引领带动作用,是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推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举措,是构建国际竞争新优势、掌握发展主动权的迫切需要。”陈庆振指出,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综合国力明显增强,科技水平不断提高,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产业体系,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规模跻身世界前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提升民营企业创新能力
“民营企业的创新能力关乎企业未来的发展,《实施意见》中提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资金等公共资源对民营企业同等对待、支持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国家相关科研和产业化计划、保障民营企业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策制定等一系列措施,有利于民营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陈庆振表示。
在公共政策平台建设方面,《实施意见》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动公共技术创新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探索高校、科研院所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机制,扶持民营企业引进人才。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中心等研究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或参与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等建设任务。
在扶持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市场示范应用方面,《实施意见》提出支持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国家相关科研和产业化计划,开发重大技术和重要新产品。扶持相关企业协同推进产业链整体发展,促进新技术与新产品的工程化、产业化。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起或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具有重大社会效益新产品的市场示范应用。
在鼓励发展新型业态方面,《实施意见》提出鼓励民营企业与民间资本进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合同能源管理、污染治理特许经营、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和车辆租赁等相关专业服务和增值服务,发展信息技术服务、生物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数字内容、研发设计服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业。
在金融政策方面,《实施意见》支持民营企业充分利用新型金融工具融资,支持和帮助产权制度明晰、财会制度规范、信用基础良好的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开展新型贷款抵押和担保方式试点等,改进对民营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项目的融资服务。
“这些政策措施在制度、市场、资金等方面为民营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提供了保障。”陈庆振表示。
打破“玻璃门”
规范准入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但民营企业在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阻碍,如“玻璃门”问题。
陈庆振表示,民营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普遍会遇到市场准入的“玻璃门”。“民营企业看到了很多行业的发展机会,但看得见、进不去,一进去就碰壁,其准入门槛就如同一道"玻璃门"”。
为此,《实施意见》第一项措施就提出要打破“玻璃门”。《实施意见》指出,要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加快清理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准入条件,制定和完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管理办法。除必须达到节能环保要求和按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资质外,不得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在注册资本、投资金额、投资强度、产能规模、土地供应、采购投标等方面设置门槛。
据了解,“玻璃门”问题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200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就提出要打破“玻璃门”,但六七年过去了,效果并不明显。
去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要打破“玻璃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今天《实施意见》在第一项就提出要清理规范现有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的准入条件,希望能尽快见到成效。”陈庆振表示。
业内人士表示,虽然民营企业的类似“玻璃门”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问题一定会得到解决。
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作者:晁毓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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