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国家周刊报道 在中国的核电工程纷纷开弓上马之际,一些专家对于核电安全的多次提醒,更显得弥足珍贵。
中国即将成为核电大国。目前,除了广东、江苏、浙江等已建有核电厂的省份之外,已有12个省份计划在本地区内发展核电。核电从沿海向内陆扩展,已势不可挡。在当前核电大发展的背景下,核电能带来我国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大量清洁能源。但是,凡事都有两面。核电安全的压力和挑战也越来越强烈。这意味着,政府部门必须加强对核电领域的有效监管。
中国的核电安全监管面临三大挑战:法规标准滞后没有统一性,多部门管理,人才不足。这个观点引起了很多业内人士的认同。核电监管管理体制的问题,被认为是三大问题之首要。
核能技术与安全的特殊性,使得核电监管必须由政府对核能利用全过程严加管理。和平并安全利用核能的前提,是核能安全监管必须得到国家最高级别的政治关注。这是国际原子能组织及广大成员国多年来强调的共识。
从总体上说,我国核电监管现状仍显薄弱——虽然早在1984年,我国就加入了国际原子能机构,与国外进行了长期的交流活动,并在核安全监督技术规范等方面与国际进行了接轨,但是距离最大限度保障核电安全的国际标准还有不小的距离。
国际原子能机构组织(IAEA)在2006年发布的报告《行业实践对核电监管的共识》中曾经指出:核电安全的先决条件和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有效的核安全监管。实行问责制和充分沟通,是核电有效监管的关键要素,这些要素需要在各个层面确认,包括监管机构,运营机构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
就国际核电行的业共识而言,为确保核能利用的安全和安保,监管机构必须具备足够的权力担负极为重要的责任,独立而公正地作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监管决策与规定。
由此而来,为满足核电监管需要的法规到位和人才到位,核电监管管理体制的组织设置尤为重要。反观我国,核电监管所涉及的政府机构部门众多。目前,我国核电管理的部门和机构至少有8个,包括发改委之下的国家能源局、环保部之下的核安全局、工信部下面的国家原子能机构、国资委等。这些部门将整合核电监管的价值链分割成了战略规划、核电安全监管、行业技术标准制定、资产绩效管理和人事任命等一系列条块和领域。在这样组织配置的平台上,工作接口的环节,工作要点的责任难免不出现扯皮推诿,这对核电行业整体安全保障的隐患在于由此造成的责任疏漏和责任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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