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器经营者将被纳入召回责任链条中


时间:2016-01-15





  《法制日报》消息记者从质检总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由该局制定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近日经通报WTO后正式颁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据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司长严冯敏介绍,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管理办法》将对消费品召回实施目录管理。目前,质检总局拟首先从儿童用品和家用电子电器产品共计20类产品开始实施。


  在这20类产品中,有11类儿童用品和9类家用电子电器产品。其中,儿童用品包括:儿童文具、儿童饰品、儿童用塑料制品、儿童家具、儿童用纸制品、儿童用皮革、儿童游艺设施、儿童鞋类、儿童纺织品、儿童服装及其他儿童用品。


  9类电子电器产品包括:家用电器、音视频设备、电线电缆、照明电器、电动工具、电器附件、器具开关及自动控制设备、信息技术设备以及电信终端设备。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规定生产者是召回第一责任人,《管理办法》还将经营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等纳入到“责任链条”中。《管理办法》明确,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受委托生产企业等相关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向质检部门报告和向生产者通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经营者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的生产者范围,还包括从中国境外进口消费品到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消费品召回数量增长迅速。


  尽管如此,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消费品召回工作还存在较大差距。以2014年为例,当年美国实施消费品召回296次,涉及数量4781.56万件;日本实施消费品召回89次,涉及数量550.18万件;我国实施儿童玩具等消费品召回72次,涉及数量425.5万件。


  严冯敏指出,建立与实施缺陷消费品召回制度,及时消除产品安全隐患,可以有效保障消费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这既是确保消费品安全的需要,又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召回制度的需要,同时也是与国际接轨,保护我国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


  质检总局同时还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该办法也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作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细化规章,记者注意到,办法同样也增加了对汽车零部件生产者的义务及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信息的内容,丰富了缺陷调查工作手段。


来源:消费日报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热点视频

第六届中国报业党建工作座谈会(1) 第六届中国报业党建工作座谈会(1)

热点新闻

热点舆情

特色小镇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03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