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规范电信服务协议相关事项 保障电信业务经营合法权益


时间:2017-01-04





  从工信部获悉,工信部出台《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规范电信服务,保障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通知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开展相关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时,应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与用户订立电信服务协议,做到用户与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对等。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服务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入网协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通知还强调,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入网协议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用户委托他人代办电信业务手续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用户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查验。


  通知规定,在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的电信服务协议中,不得含有涉及以下内容的条款:限制用户使用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业务或限制用户依法享有的其他选择权;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违约时,免除或限制其因此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规定当发生紧急情况对用户不利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不对用户负通知义务;规定只有电信业务经营者单方享有对电信服务协议的解释权;规定用户因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受到损害,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来源: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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