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通知,设立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的单位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促进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通知称,该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不超过10个。省政府向获得省长质量奖的单位颁发奖杯、奖牌和荣誉证书,并给予200万元奖励。向获得省长质量奖的个人颁发奖杯、奖章和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办法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9日。
转自: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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