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福建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风景区规划建设和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目标体系,水利风景区内禁止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禁止毁林开垦、采矿等。
《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利风景资源状况、水利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全省水利风景区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相衔接。省级、县级水利风景区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重合或者交叉的,其总体规划应当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总体规划相协调。
《办法》明确,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水利风景区内的水域(水体)和土地,在水利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改变水域(水体)和土地的用途;进行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开发;修建坟墓和其他破坏水利风景资源、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毁林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以及放牧,破坏和蚕食水域(水体)和土地,损害水利风景资源。(记者齐培松)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03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