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制定的《福建省海域闲置海域处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开始施行。《办法》共分为21条,明确海域闲置两年使用权将被收回,杜绝批而不填、围而不建、圈占浪费海域资源等现象。
《办法》明确,闲置海域是指海域使用权人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海的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海域。对造成闲置海域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协商、责令限期开发、收回海域使用权等方式进行处置。
对属于政府或有关部门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海域闲置,《办法》规定,一是延长开发利用期限,重新约定开发利用、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协议约定的开发利用日期起,延长开发利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二是调整海域用途和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海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海域使用金或给予适当补偿。三是协议有偿收回海域使用权。四是置换海域,对已缴清海域使用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海域使用权人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海域进行开发利用。
根据《办法》,对于未开发建设超过一年,责令海域使用权人限期开发建设。《办法》明确,对于超过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且未经政府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期限,或者虽经政府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期,但延长期届满后仍未动工开发建设,均由批准该海域使用权的政府依照《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收回海域使用权,公告注销。
同时,《办法》还提出,各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海洋监察机构发现涉嫌构成闲置海域的,应当在30日内开展调查,向海域使用权人发出《海域闲置调查通知书》。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海域闲置调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提供海域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记者兰圣伟通讯员许嫣妮)
来源:中国海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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