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市政府发出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和高新区全区域被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部分区域也被划为禁燃区。
福州市禁止销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有4类: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内不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还禁止新建、扩建燃煤(或重油)锅炉、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居民家用散煤、商业活动散煤等,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禁燃区内违法建设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燃用高污染燃料,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等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等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记者 何佳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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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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