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政府出台《关于支持铁路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措施》,鼓励利用铁路项目站场及毗邻区域土地进行综合开发。
广东省提出,新建铁路项目已确定投资主体但尚未确定土地综合开发权的,如果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则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若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则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并将统一联建的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及相关规划条件、铁路建设要求作为取得土地的前提条件。
广东省明确,各地可探索“成片提供,分期供应”的方式办理用地相关手续,分期供地的价格按招标拍卖挂牌时确定的价格执行。但分期供地时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如果因土地使用权人原因导致分期供地不能在5年内完成的,则不得再为该使用权人办理余下土地的供地手续。
为吸引优质产业项目进驻,广东省规定,凡符合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
广东省强调,在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方面,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级别基准价乘以相应的修正系数计算确定。具体修正系数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在用地手续方面,广东省明确,利用铁路项目红线范围内的用地进行地上、地下空间开发的,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协议方式办理有偿用地手续。(记者 肖乃花)
转自:中国国土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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