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停车难 缓解城市病 广东出台城市停车场用地新政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8-12-19





  近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完善城市停车场用地配套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出台,提出完善城市停车场用地配套政策的14条措施,努力保障城市停车场建设的用地需求。


  在用地保障方面,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要求各地在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统筹考虑城市停车场的发展需要,合理布局停车设施,扩大城市停车场用地供给,优先保障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城市停车场用地,积极做好停车场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保障工作。在分配新增用地指标时,要充分考虑停车场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优先保障城市停车场项目用地计划指标。


  为降低投资人取得停车场土地的初始成本,广东厅提出,各地可根据地区停车场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停车场项目的供地方式、供应年限等。具体规定为,停车场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应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


  此外,广东厅还出台了系列优惠政策,鼓励独立占地停车场综合开发利用及新建建筑物超配建设停车场。一是单独新建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二是对充分利用建筑物地下空间,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地下停车场,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部分,符合相关规划的,超配部分可不计收土地价款。


  据悉,广东省在省级层面尚未出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政策,为进一步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增建停车场,该《通知》还借鉴了《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法规,提出了停车场产权登记的要求,允许整体或整层转让和转租,单层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再分割转让和分割转租,确保停车场用地按规定用途使用。为鼓励充分利用公共设施地下空间,提出利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应停车场的,可按地表出让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出让底价。


  针对住宅小区停车位趋紧这一情况,广东厅还允许既有住宅小区增建停车设施。在符合相关规划和规范的前提下,既有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建设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免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广东厅提出,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区域的“三旧”改造项目中,应增加公共停车设施供给,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因政府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可建设可拆卸临时停车设施设备,但占地建设使用可拆卸临时停车设施设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尚未供应的政府储备土地,也可依法用于建设临时停车场。(冯建奎)


  转自:中国自然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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