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召开的珠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O)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办法》将进一步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增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打造一批“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综合体。
新型产业用地(MO)是指融合与生产密切相关的研发、孵化、试验、创意、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配套相关商业、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及其它配套辅助设施的用地。新型产业用地(MO)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生活服务设施用房。
记者了解到,为了防止用地零散、变相发展房地产、政策滥用等情况,《办法》第二章“资格准入认定”对于新型产业用地(MO)的准入门槛予以规定,并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范围内新型产业用地(MO)产业准入、主体准入的审査工作。
《办法》规定,新型产业用地(MO)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幼儿园、中小学、社区用房、文体场地、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设施不计收土地价款,并鼓励企业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建筑物架空层建设配套设施。新增新型产业用地(MO)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得超过40年,在用地面积和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均符合相关条件后,可考虑配置一定比例的商务用地、配套型住宅用地。
《办法》明确了新型产业用地(MO)优先发展范围,并应布局于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区域,市、区级核心区内原则上不布局新型产业用地(MO)。《办法》提出,新型产业用地(MO)优先在高新区主园区、南屏科技工业园、横琴新区及市政府批准的科技创新园区、科技创新重点项目和各区重点产业片区内试行。
为鼓励企业投资创建新型产业项目,支持和鼓励新型产业可持续发展,《办法》规定了新型产业用地(MO)面积符合相关条件后,在允许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50%分割转让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建筑物分割转让面积,允许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大于项目总建筑面积15%的部分进行分割转让。
此外,《办法》还制定了多条关于用地供后监管措施,保障新型产业用地(MO)按照项目初衷顺利建设发展,预防用地随意变更土地用途或者闲置。
转自:珠海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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