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科技成果首先在黑龙江省实施转化的,可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优先享受补助、补贴和其他产业政策支持。
《条例》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提高至70%。科技成果首先在该省实施转化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优先享受补助、补贴和其他产业政策支持。同时,《条例》鼓励企业成为创新主体,明确了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并从资金、税收、金融、保险等多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给予支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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