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哈尔滨市林业局了解到,哈市首部专门针对湿地保护的规章《哈尔滨市湿地保护办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实施前,相关管理规定中虽已明确林业部门为湿地的主管部门,但现有保护机制运行不够顺畅,难以适应湿地保护的实际需要。
《办法》中明确了区、县(市)为行政主管主体。市政府成立湿地保护协调领导机构,负责湿地保护的重大事项决策,协调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办法》规定,将湿地保护相关指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同时,按照“谁破坏、谁修复”和“占补平衡”的原则,明确修复主体责任,因历史原因或者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湿地,或者因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造成生态特征退化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湿地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由责任主体承担修复责任。(李木双)
转自:哈尔滨新闻网-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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