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0.36元是谁的耻辱?


时间:2012-11-01





□沂蒙客文吴结图

  近日,辽宁抚顺一家企业员工李先生称其上了一个月班,工资只有0.36元。李先生还表示,因为“单位替他缴纳了保险”,他还欠单位2.64元。李先生所在单位厂长称,工资问题还要再研究研究。而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表示,可申请劳动监察介入。

  这真是一个神奇工资条——李先生上班一个月,工资只有0.36元,扣除保险倒欠单位2.64元。这一个月,李先生正常上班,出满勤,有活就干,且无违纪。

  月薪0.36元,能买什么呢?差不多能买半个馒头、半份报纸,半截香烟……要想挣这个钱,其实不用上班,只要到大街上转一转,看看马路边的垃圾桶,随便捡上几个空矿泉水瓶,也能卖个一元钱。但李先生干了一个月,月薪竟是0.36元。

  给员工发月薪0.36元,企业或许振振有词,认为这是按规章办事。李先生是车工,按企业规定,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无底薪。既然单位活不多,职工干得少,薪酬当然也少。

  这样的解释貌似合理,实质却充满着悖论。企业主动为李先生缴纳社保,见证他与现单位存在固定的劳动合同关系。既然如此,不管李先生是否有底薪,是否计件,他的最低工资是“法定”的,即要达到当地政府部门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笔者查阅相关文件得知,从2011年7月1日起,抚顺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显然,李先生月薪只有0.36元,企业明显违法。

  职工月薪0.36元,折射民生几多艰辛与忧愁?无法想象,0.36元的神奇月薪如何维系个人生计,更遑论养活家人、赡养老人、供养孩子了。在劳资权利不对等、职工缺少话语权的时代背景下,单靠李先生对月薪0.36元的抗争,力量注定式微,虽然厂方曾表示“再研究”,但研究之后,倘若没有“外力”,特别是劳动监察部门的强有力监管,企业自我纠偏、自觉落实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恐怕并不靠谱。

  但是,就在公众为李先生的月薪0.36元纠结时,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的表态也很“雷人”,声称:“工人需要的话,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提供书面材料申请,由劳动监察部门介入调查。”职工月薪0.36元,能不渴求政府部门的介入?既然问题已经摆在面前,且企业属于赤裸裸的违法,劳动监察部门何必非要工人写申请才能介入?难道,这里的公职人员发月薪,还需向纳税人写申请才能领到薪酬吗?

  或许正是因为劳动监察部门一贯的懒政惰政、动辄摆老爷的架势,而不是主动出击,积极当好广大劳动者的“守夜人”,才助长了个别企业敢于侵权的胆量和习惯。职工月薪0.36元,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更应该汗颜和羞愧!

(来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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