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制定了《药品生产企业约谈告诫制度》。强化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落实了药品生产企业首负责任,保证药品安全有效。
此外,制度还明确了需要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约谈告诫的9种情况,如药品质量存在潜在安全隐患、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群体不良事件、有违反药品生产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苗头等。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详细制定了约谈告诫程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根据整改时限对被约谈告诫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约谈告诫后仍未整改落实的企业,将深入生产现场检查核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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