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发改委、卫计委、人社厅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补充通知》,提高了内蒙古旗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幅度。
《补充通知》内容包括:一是我区各盟市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计算药品实际加成金额,继续按照60%的补偿比例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具体项目调整幅度可按照一般检查治疗类、临床诊疗类、手术治疗类项目价格上调幅度不高于30%,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类项目价格下调幅度不低于10%,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上调幅度不高于60%中医医院上调幅度不高于70%比例制定。各地按照上述原则测算后,仍不能达到补偿标准的,可考虑对护理等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二是各盟市价格、卫生计生、人社部门要协同配合,抓紧落实此项工作。各地必须在4月30日前将试点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上报当地行署、政府;从5月1日起所有试点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经盟行署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试点医院应立即按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三是各盟市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调整后的次均就医费用不得超过原有水平,防止借机涨价。四是对于未按时完成价格调整的地区,自治区发改委和卫计委将对当地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对于未按时取消药品加成的试点医院,将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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