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日前下发了《地方铁路运输价格管理方式改革及有关事宜的通知》,改革地方铁路运输价格管理方式。
改革内容包括:一是地方铁路运价的管理方式由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铁路运输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市场需求,对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运价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二是制定和调整未跨盟市行政区域修建的地方铁路运价,由企业向注册所在盟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经盟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准执行。三是制定和调整企业或园区内部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企业可以向注册所在盟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在自治区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制定和调整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或使用费仍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四是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经安全评估合格后进行临管运营的,企业可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核定临时运营价格。安全评估不合格或未经安全评估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核定临时运营价格。五是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铁路项目《正式验收证书》在进行成本监审后核定正式运营价格。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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